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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成教自考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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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湖北大学全日制自考教学部学生管理条例
湖北大学全日制自考教学部学生管理条例

[  修改时间:2009/7/3 17:03:20  浏览次数:2589]
 
 
 
我校建立了一套科学、完善的教学管理体系,制定了与教学相 适应的管理办法。为保证教学质量,教学过程中严格 执行有关规定。

1、教学主管定期召开教务例会,有关部门不 定期召开会议 ,研究、制定和布置教学计划,及时总结教学工作,检查教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2、 任课老师在开学前一周制定好学 期授课计划和教案,以电子版形式交教务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以保证教师的 教学按要求严格进行。

3、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及召开学生座谈会,广泛征求学 生和相关人员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反馈到教务部门和 相关老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课堂教学的质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部正常 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 康及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教学部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教学部全日制自考班、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班学生的学籍管理 。
第三条 我部坚持以人才培养为 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部,从严 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 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 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必须热爱祖国,努力学习马 列主义、******思想、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确立在中国******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 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 《高等教学部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教学部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 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 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 与义务
第五条  我部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生正确、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学 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学部教育教学 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学部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教学部内组织、参加 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3、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 获得公平的评价;完成教学部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4、对教学部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 教学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辩;对教学部、教职员工 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5、对教学部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 面提出建议;
6、法律、法规规定 的 其它权利。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 义务。教学部教育、引导 和督促学生依法履行各项义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教学部管理制 度;
3、努力学习,完 成规定学业。
4、按规 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新生应持《湖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入学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 到自考教学部办理报到、 缴费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教学部招生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超 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而逾期 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事由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招生办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招 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 以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第九条  对于全日制自考学习的新生, 入学后发现患有 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教学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或 回原 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教学部提出入学申请,由教学部指定医部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教学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者,取消其 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应在教学部规定的报到日期交费报到、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取 得新学期学籍。保留学籍、休学及其 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办理复学手续,教学部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的学生,由教学部建立学籍档案。学籍 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新生登记表 、学籍卡、奖励与处分、学年鉴定、毕业生资格审查表与毕业鉴定等材料。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 时,学籍登记表由教学部归 档备查,其它档案材料交学生本人转用人单位归档。
 
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部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 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试或考查)。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后的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及 学生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 人学籍档案。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绩作零分记载。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 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 时作业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等形式进行。实践 性教学环节(含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 或毕业设计等)在实践教学结束时由教师进行考核。平时成绩在 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期末考试 成绩一般占70%。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 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应由评分 教师书面说明情况,连同试卷交学籍管理 员审核,报经教学部负责人核准。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 高等学校学 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环节考 核不及格 者,随下一届学生或由教学部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修,所需费用(包括重修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因 病、因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考试时间相冲突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 ,必须在考前持相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 医部病假证明),报经教学主任批准,教务科备案后方可缓考。 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次日凭急诊病假 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湖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考教学部学 生考试规则》。凡考试舞 弊和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考核成 绩不合格 的学生需要进行补考,第一次补考不及格的需要进行重修,重修考核不及格的学生给予留级处分。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的学生,经教育,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于毕业前申请补考,经教学主任同意,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  学生上课应实行考勤。全日制学生缺课 (旷课1节算1课时,迟到 3次算1课时,早退2次算1课时 )累计超过其课程 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不得免修。
 
第五章 转专业或转学习形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专 业或转学习形式。学生转 专业或转学习形式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教学部批准。参加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教学部也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准许转专业或 转学习形式:
1、学生在某些方面 确有专长,或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志趣和才能。有 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者优先考虑;
2、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 理缺陷,经教学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 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部的其他专业学习者;
3、教学部认定确有其他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或转学习形式则 无法继续 学习者;
4、其他经教 学部认定的事由。
申请转专业或转学习形式的学生,在未经批准 并办理有关 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及学习形式的学习,否则视为旷课并给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 转专业或转学习形式:
1、新生入 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及其以上者;
3、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习形式按下列程序办理: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班主任写出书面申请 →报学籍管理员审核→教学主任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同意转专业或转学习形式。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习形式 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第一周内办完,其它时间不予办 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 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 为规定专业学制外延长两年。
第二十六 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 休学或保留学籍:
1、 因病、伤经诊断证明,确需停 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进行治疗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在学习期间,应征 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的;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 教学部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教学部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 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
第二十 九条  学生因某种原 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 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教学部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凡属自费出国学习,可申请在出境前保 留学籍一年。
1、批准 入伍的学生,在部队服役 期间,可保留学籍。
2、保留学籍 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3、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 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部出具的恢复健康 的证明,方 可复学。
2 、学生应于休学(保留 学籍)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教务科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 ,教学部进行品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 法乱纪等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4、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一个月后仍未到部办理复学手 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
申请转专业或转 学习形式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 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及学习形式的学习,否则视为旷课并给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 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或转学习形式: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 期者;
2、本科三年级 及其以上者;
3、无正 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习形式按下列程序办理: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班 主任 写出书面申请→报学籍管理员 审核 →教学主任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同意转专业或转学习形 式。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习形式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第一周内办完,其它时间不予办 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 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 为规定专业学制外延长两年。
第二十六 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 休学或保留学籍:
1、 因病、伤经诊断证明,确需停 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进行治疗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在学习期间,应征 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的;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 教学部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教学部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 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
第二十 九条  学生因某种原 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 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教学部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凡属自费出国学习,可申请在出境前保 留学籍一年。
1、批准 入伍的学生,在部队服役 期间,可保留学籍。
2、保留学籍 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3、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 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部出具的恢复健康 的证明,方 可复学。
2 、学生应于休学(保留 学籍)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教务科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 ,教学部进行品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 法乱纪等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4、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一个月后仍未到部办理复学手 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超过教学部规定期限 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
2、不论 何种原因(含 休学、保留学籍),在规定的延长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3、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4、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指定医部确诊, 患有精神病 、癫痫病等疾病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8、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 反校纪校规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班班主任 签署意见,送学籍管理员审核,报教学主任批准,并报 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 十二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以书面形式通知 其家长或监护人。
2、退学学生发 给退学 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凡未经教学部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 不 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
3、开 除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本人申请退学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家长或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经 班主任同意、学籍管理员审核,报教学主任批准 ,方可予以退学。
5、被退学的学 生,应在一周内按教学部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指导 性教学计 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由教学部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 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 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在毕业审查时,学生若未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 ,作结业处理。结业生可于一年内回教学部参 加未完成课程重修与考试,及格后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后仍有1—2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由教学部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 2年内,由本人申请,教学部准予补考 1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 补考及格 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满一年以 上、中途退学的学生 (不包括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者),作肄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 中南林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规 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并通过学位外语、专业课程考试者,可授予学 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因未取得学位外语相应考试合格证书而未获学士学位者,如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学位外语考试并 取得合格证书,可申请 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教学部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颁发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教学部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 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 部门,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学部 核实后,须在地市级及以上报纸上声明原毕业证作废,而后方能补办。结 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学部核 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教学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 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 序。学生应当协助教学部做好维护和保障工作。
第四十四条  教学部建立和 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 保障学生依法参与教学部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教学部管理制度,创造和维 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
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应当爱护教学部公共财物,积极参加教学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和 公益事业。学生 不得有偷盗、抢劫、酗酒、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刑法和治安管理规定的行 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教学部形象与声誉 的活 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教学部进行宗教活动。
第 四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 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教学部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学部 批准;依法需要办理社团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学 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教学部管理制度、团体章程范围内活 动,接受教学部的领导和管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四十八条  教学部提倡并 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 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教学部正常 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教学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 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符合《中南林学生勤工助学管 理 规定》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教学部、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 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 网络,应当遵循 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 当按照教学部统一安排和学生公寓 有关规定住宿,遵守《中南林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因特殊原因不在教学部统一安排公寓 住宿的学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第 十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三条  经教学部全面考核,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态度端正,成 绩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予表彰、奖励或授予 “优秀学生”称号。
第五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纪校规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由教学部分别给予警告、 记过、留 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其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学部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 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学习期间受到所在工作单位开除公职的;
3、留校察看 期满无明显好转的;
4 、违反教学部纪律,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要记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监护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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